台灣#Me Too(「我也是」,意指遭性騷擾或性侵害者站的發聲控訴)運動愈演愈烈,從政界、藝文界及文教界,一路延燒到演藝圈,不少知名人士在這一波運動中,紛遭指控涉及性騷擾甚至性侵;事實上,國內自通過《性騷擾防治法》後,職場性騷擾事件頻傳,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~2021年的統計指出,高達約7~8成職場性騷擾未進行申訴,究竟原因為何?當自己或身邊的人遭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?
《Hello健康》為您介紹性騷擾定義、4種申訴管道與各關懷機構的聯絡電話,並介紹2023年7月31日三讀通過的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重點(預計將於2024年3月8日正式施行);若您或身邊的人受到性騷擾,切勿害怕隱忍,請立即對外尋求幫助,保護自身權益。 職場性騷擾案件未申訴約在7~8成左右
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,職場性騷擾當事人大多數選擇低調處理,2017~2021年未申訴比率約在7~8成左右。
不願申訴的主要原因,高達4成9為「當開玩笑,不予理會」,其他依次為: 擔心別人閒言閒語(15.5%) 擔心失去工作(13.5%) 擔心遭受二度傷害(7.0%) 不知申訴管道(5.1%) 擔心調離原工作(4.4%)
校園性騷擾事件8成為「生對生」,1成5為「師對生」
教育部資料指出,2020年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屬實共2,034件,其中以「生對生」1,621件最多,占總件數8成,其他依序為 師對生:296件(占14.6%) 生對師:62件(占3.0%) 職員對生:45件(占2.2%) 生對職員:10件(占0.5%) 性騷擾定義:何謂性騷擾?
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,且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,都屬於「性騷擾」。
例如:
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依據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相關規定,可以提出申訴的窗口包含: 向警察機關提出。 申訴性騷擾行為人所屬單位: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。 當性騷擾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,則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社會局(處)/家防中心提出。 性騷擾法規有3種:依場所場所而定
依據性騷擾事件因發生場所不同,管轄機關及適用法規也有所不同,依據職場、校園、非職場校園之其他場所共3部分,說明我國性騷擾防治規範: 1.職場性騷擾: 管轄機構:勞動部、各縣市勞動局 適用法規: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2.校園性騷擾: 管轄機構:教育部、各縣市教育局 適用法規: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3.非職場校園性騷擾: 管轄機構:衛生福利部 適用法規:《性騷擾防治法》(延伸閱讀:職場性騷擾怎麼辦?言語性騷擾算嗎?5方法拒絕、防治性騷擾) 性騷擾處理4方法
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〈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〉,性騷擾受害者可採取的法律途徑包括如下方式,彼此互不衝突,被害人可依自身需求選擇處理途徑:
途徑 追訴期(提出時限) 受理對象/提出方式 結果/目的 行政申訴 權勢性騷擾:事發3年內
未成年被害人:成年後3年內
一般性騷擾:事發2年內 1.向申訴時行為人所屬單位 2.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,可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提起申訴 3.非上術兩種情形者,則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出 依據行政法對行為人或其雇主做出裁罰
(罰鍰給政府) 刑事告訴 事發後6個月內 1.到警察局提告
2.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具狀提告 行為人被判刑或者是科處罰金
(罰金給政府) 民事求償 事發後2年內 具狀向法院提出求償 行為人針對被害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給予賠償 申請調解 於申訴期限內提出 向社會局(處)/家防中心申請調解 行為人就被害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給予賠償,並回復被害人名譽
2023年7月,行政院院會通過「性騷擾防治法」修正草案
延長申訴期限原為1年,規範權勢性騷擾,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,可提起申訴;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;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。
行政申訴
基本上遇到所有性騷擾案件(包含一般、校園與職場性騷擾),受害者都可到衛福部網站下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,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1年內,以這份申訴書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發生地警察機關提起「行政申訴」。
若受害者無法接受性騷擾的申訴調查結果,可在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通知書後的30日內,填寫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,並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處)提出再申訴。
性騷擾的刑事告訴為「告訴乃論罪」,指需有告訴人主動提告,司法單位才會介入調查偵辦加害人的罪刑。
性騷擾關懷單位與電話 社政單位 衛生福利部(02)8590-6666(轉保護服務司第三科) 各直轄市、縣(市)社會局(處)/家防中心聯繫方式、被害人扶助等資訊 113保護專線 警政單位 24小時報案專線110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婦幼警察隊 (聯絡方式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婦幼專區) 民間單位 現代婦女基金會(02)2351-2811 婦女新知基金會(02)2502-8715民法諮詢專線(02)2502-8934 勵馨基金會(02)8911-8595 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(04)2452-4410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(07)5500-522、5500-52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(02)2322-5255 2023年《性騷擾防治法》修正重點
除了上述提到的延長申訴期限之外,7月31日三讀通過的《性騷擾防治法》還有以下重點:
1.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
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,明訂「媒體、任何人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,應嚴加保密,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」,以避免性騷擾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。 2.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
中央政府、地方政府將分別設立諮詢會及審議會,且為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,並加強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,特別明訂「應遴聘派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等代表,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」。 3.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
具體規範「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」,包含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、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、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,及就其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,「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鍰」,以此強化公共場所的安全性。 4.以嚴懲遏止權勢性騷擾
特別增訂「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,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,而犯權勢性騷擾罪者,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並刪除單科罰金之選項」,希望能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為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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